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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帅德忠、伍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德忠,伍润,王胜章,谭召凤,XX,王宇欣,王宇焱,王小萌,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帅德忠,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伍润,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王胜章,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谭召凤,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XX,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王宇欣,女,200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王宇焱,女,200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王宇欣、王宇焱法定代理人:杨洁,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王小萌,女,2008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法定代理人:苟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芦塘乡板栗村*组***号。被执行人:苟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申请执行人帅德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润、王胜章、谭召凤、XX、王宇欣、王宇焱、王小萌、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鄂2826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帅德忠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帅德忠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8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