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荣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327号原告:姜荣花,女,195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候德志,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花诉被告候德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荣花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