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贾文宏与冯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宏,冯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宏,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个体,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冯治国,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贾文宏诉被告冯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治国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治国已通过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7000元,下欠55115元(包括执行费1115元)。申请执行人贾文宏与被执行人冯治国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私下履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盐法调确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