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凯华与被上诉人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凯华,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凯华,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密,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涛,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延天,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凯华与被上诉人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凯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凯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付凯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付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庆丰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石 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