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付与周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周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713号原告:张付,男,6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周新颖,女,2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张付与被告周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新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付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新颖偿还借款本金295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被告向我借款29576.00元,被告为我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月利率,未约定还款日期。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周新颖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收款专用收据两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周新颖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付执行案件款,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新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付借款29576.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周新颖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冬岩代理审判员 于恩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