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3550号原告:齐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系原告女儿。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美、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6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高某某辩称,欠款情况属实,该笔借款系被告刘某某购买车库使用,应由刘某某偿还,不同意与刘某某共同偿还。被告刘某某未予答辩。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据一份,欲证明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共同出具欠据的事实。被告高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被告刘某某因购买车库需要与被告高某某在原告齐某某处借款6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1%,借期一年,二被告在借据上的欠款人处签字摁手印,期间结算过一年利息7200元。2015年12月24日之后一直未结算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齐某某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本案原、被告对逾期的利息均未约定,原告主张逾期利率按照借期内月利率1%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齐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齐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刘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齐某某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