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巫成文与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成文,刘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2235号原告:巫成文,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眉山市彭山区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会,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原告巫成文诉被告刘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巫成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成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牟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