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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安至与苏宜山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至,苏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安至,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甘县。被执行人:苏宜山,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李安至申请执行苏宜山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沪7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上海海事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安至申请执行苏宜山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408号,执行依据:(2016)沪7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