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佳、邱二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邱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何佳,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邱二洪,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申请执行人何佳与被执行人邱二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920元及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邱二洪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2、2016年9月19日对邱二洪进行询问,同意拍卖其名下车辆指南者冀T×××××小型越野客车。3、2016年10月28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二洪银行存款155070元,不足部分查封、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4、2016年12月29日车辆指南者冀T×××××小型越野客车拍卖过程中由甄瑞兴以1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5、2017年1月3日本院裁定车辆指南者冀T×××××小型越野客车归甄瑞兴所有,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6、2017年1月3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邱二洪名下车辆指南者冀T×××××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7、2017年1月9日何佳收到法院转来的案件款101000元。8、2017年1月9日向邱二洪发出限制高消费令。9、2017年9月28日经查邱二洪名下无财产。10、2017年9月29日何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邱二洪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1、2017年10月11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01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青茹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