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云与北京顺立福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北京顺立福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877号原告:邓云,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朝晏,四川省达州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被告:北京顺立福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49。法定代表人:苏永顺。原告邓云与被告北京顺立福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邓云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云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邓云负担。审判员 佟 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