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马保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马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范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62171282C(1-1)。法定代表人:胡家升,经理。被执行人:马保国,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与马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马保国的存款18737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