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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赵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赵建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94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环市镇大西坑风景区水库前。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婷、吴兰英,均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建生,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告赵建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建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生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建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怡杏书 记 员  林绮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