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268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898号。负责人:曹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19号四层418号。法定代表人:陶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2.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1,106.00元。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阚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