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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戴伟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098号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燕顺路西高尔夫球场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54083F。法定代表人:王凤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戴伟国,男,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伟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三河市海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鑫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