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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建峰、王宪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峰,王宪礼,闫云风,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6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王宪礼,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闫云风,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杜建峰与王宪礼、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9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宪礼、宁阳县邢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8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 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