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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文娟与黎明、李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娟,黎明,李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1民初1452号原告:周文娟,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被告:黎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新田路。被告:李云清,男,汉族,50岁,现住侯马市新田路。原告周文娟与被告黎明、李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双方已和解。原告周文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周文娟负担。审 判 长  郭霄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生人民陪审员  周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玲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