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文娟与黎明、李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娟,黎明,李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1民初1452号原告:周文娟,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被告:黎明,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侯马市新田路。被告:李云清,男,汉族,50岁,现住侯马市新田路。原告周文娟与被告黎明、李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双方已和解。原告周文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周文娟负担。审 判 长 郭霄静人民陪审员 王晓生人民陪审员 周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玲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