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范海松与李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松,李齐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2186号原告:范海松,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湖北思普润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齐尧,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范海松与被告李齐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范海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海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松撤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范海松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吴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