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法定代表人冯合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经济损失5万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668元。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产及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经本院多次督促履行,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履行10000元。2017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7)湘03执5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潭中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