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821梁子民与韩梅、东阿县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民,韩梅,东阿县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821号原告:梁子民,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韩梅,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东阿县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前进街北段路东紫荆城B区办公楼5楼501-510室。法定代表人:郑庆军。原告梁子民与被告韩梅、东阿县亿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子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子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子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梁子民负担。审判员 李恋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