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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沃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沃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314号原告:张家口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宝善小区。法定代表人:任有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军,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沃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号。法定代表人:师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口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沃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口市沃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7元,依法减半收取105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凯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冀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