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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金玉、荔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玉,荔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蔡金玉,女,1966年5月23日,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荔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荔城镇城滨南路21-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玉与被执行人荔浦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品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