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炎兵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垣县七一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炎兵,王华清,路改弟,孙宏兵,岳国华,程引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885号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芳,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垣县七一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显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严明,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郝炎兵,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华清,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改弟,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宏兵,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岳国华,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引弟,女,195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胜,襄垣县侯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七一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炎兵、王华清、路改弟、孙宏兵、岳国华、程引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垣县盛世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慧审判员 常 健审判员 闫亚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