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933-1号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456710528,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西王段)。法定代表人:张兰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玉霞,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宋涛,男,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宋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山远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