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立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立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164978503。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立本,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秭归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立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14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偿还借款本金76009.66元,并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2、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鄂0527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永红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