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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音像出版社)与马晓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马晓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民初4661号原告(并案被告):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39号出版大厦。法定代表人:戎爱军,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芳,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并案原告):马晓毅,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音像出版社)与被告马晓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马晓毅也于2017年5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黄河音像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戎爱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芳、冯贵耀,马晓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河音像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不支付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不支付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843.98元;三、马晓毅退还黄河音像出版社多领取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2519.23元;四、本案诉讼费由马晓毅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河音像出版社与马晓毅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马晓毅先后在黄河音像出版社担任责任编辑、副主任和出版业务部副主任等。黄河音像出版社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电子影像出版的单位,隶属于黄河出版社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单位对意识形态管理要求严格,不允许员工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民族宗教政策的言论。2016年黄河音像出版社发现马晓毅在网络发表涉及疆独、台独及国家民族政策相关不当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是严重违纪行为,故黄河音像出版社于2016年11月7日召开社委会,决定解除与马晓毅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向集团和工会报告,获准后于2016年11月9日向马晓毅发出《员工辞退通知》,并于11月15日给马晓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黄河音像出版社系黄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按集团规定,2016年10月集团拟定再次调整员工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上调380元、绩效工资上调12%,黄河音像出版社据此规定向包含马晓毅在内的人员按照增幅14.9%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1月,马晓毅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确认黄河音像出版社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黄河音像出版社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但认定黄河音像出版社应向马晓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黄河音像出版社认为出版社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马晓毅辩称并诉称,马晓毅实际到黄河音像出版社上班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于2010年10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晓毅工作岗位为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工资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支付标准发放。2016年11月9日,黄河音像出版社以马晓毅在工作中表现极端自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以及在网络上发布不正当言论,严重违反黄河音像出版社的员工行为规范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马晓毅的劳动合同,但马晓毅并没有实施原告所述的上述行为。因此,黄河音像出版社2016年11月9日单方解除与马晓毅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马晓毅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黄河音像出版社并不存在向马晓毅多发工资的事实,按照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规定,包含马晓毅在内的员工工资上调,但黄河音像出版社并未按调整工资的规定向马晓毅补发2016年1月至10月上调工资差额7600元以及2016年采暖费5266元、2016年年度奖金20000元。同时,黄河音像出版社还应当向马晓毅支付欠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虽然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送达辞退通知书的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但向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间为2017年1月,因此黄河音像出版社应当为马晓毅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7年1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黄河音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支持马晓毅的以下诉讼请求:一、黄河音像出版社支付马晓毅应发未发的上调工资7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合计9500元;二、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支付采暖补贴5266元;三、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支付2016年年度奖金20000元;四、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5985元(8284.67元/月×7个月×2倍);五、本案诉讼费由黄河音像出版社承担。黄河音像出版社辩称,黄河音像出版社与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马晓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黄河音像出版社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马晓毅所谓的上调工资7600元无事实依据。黄河音像出版社属于黄河出版集团的子公司,集团公司确实在2016年度做出了工资调整通知,黄河音像出版社也做出了工资调整方案,但第一次调整方案集团公司没有通过,黄河音像出版社基于未通过的调整方案向包含马晓毅在内的员工发放了一个月的工资,该多发工资应当退回;黄河音像出版社第二次调整工资的方案确定的调资开始执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此时马晓毅已经不在单位上班。马晓毅主张的年终奖20000元,因马晓毅2016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故不应发放;马晓毅主张的采暖补贴5266元,黄河音像出版社同意发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晓毅自称其于2010年4月19日到黄河音像出版社工作,并提交其2010年参与编辑的《话说马鸿逵》音像出版物为证,黄河音像出版社认可马晓毅自2010年起参加工作,但称2010年系实习期。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马晓毅岗位为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负责电子音像编辑出版相关工作。2013年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8月11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自2015年1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庭审中,马晓毅称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0年10月12日,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黄河音像出版社涂改的,黄河音像出版社对涂改时间的事实予以认可,称涂改经过马晓毅同意。2016年11月7日,黄河音像出版社召开社委会,以马晓毅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反意识形态原则,违反新闻从业人员道德公约,在工作中表现出极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违反了黄河出版集团员工行为规范和黄河音像出版社意识形态管理规定为由,决定与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同日,黄河音像出版社就上述决定报送集团工会和集团人力资源部。2016年11月8日,黄河传媒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并通过黄河音像出版社与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黄河音像出版社称黄河传媒集团无独立工会,只有工会小组,工会小组与纪律检查委员会使用同一枚印章。2016年11月9日,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发出《员工辞退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黄河音像出版社即日起与马晓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马晓毅于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016年11月15日,黄河音像出版社给马晓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6年12月20日,黄河音像出版社到银川市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备案登记。2017年1月,黄河音像出版社办理了马晓毅的停保手续,停保时间为2017年2月。黄河音像出版社对马晓毅2016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庭审中,黄河音像出版社认可未向马晓毅发放2016年度采暖费5266元,并同意支付。仲裁庭审理查明马晓毅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807.33元,黄河音像出版社对此无异议。马晓毅对此不予认可,称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900元左右。黄河音像出版社为证明其解除与马晓毅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向法庭提交微信截图复印件22张,欲证明马晓毅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严重违反了黄河音像出版社的规章制度。马晓毅对其中三篇转发的文章内容认可,对其余转发内容不予认可,称其余内容系他人移花接木,并非其本人微信号转发、评论。同时,黄河音像出版社为证明马晓毅在QQ及微信朋友圈转发不当内容和不当言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看到马晓毅在微信转发并发布不当言论,证人直接向领导汇报并将其看到马晓毅转发的内容截屏保存,证人称因马晓毅事后将其删除,故其手机已经无法搜索到马晓毅的微信。马晓毅对此不予认可,称其与证人并非其微信和QQ好友,证人截屏的内容并非其发布和评论。经法庭当庭核实马晓毅本人手机注册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内容中并未发现黄河音像出版社提交的微信截屏中的内容。另查明,黄河音像出版社系黄河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传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6年10月24日,黄河传媒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并结合集团经营利润情况,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所有员工基本工资上调380元,所有员工的绩效工资比例上调12%,各子(分)公司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调资自2016年1月起执行。黄河音像出版社根据黄河传媒集团会议精神,于2016年11月初制定调资方案,黄河音像出版社员工工资平均上调14.9%,但该方案未获通过。黄河音像出版社在该增资方案未通过的情况下按照该方案向包含马晓毅在内的员工发放了11月份工资,其中马晓毅11月份9天工资为2178元。2016年12月7日,黄河传媒集团批准了黄河音像出版社重新确定的增资方案,并自2017年1月起执行。本院认为,关于马晓毅入职的时间,马晓毅主张为2010年4月19日,并提交其参与编辑的音像资料为证,黄河音像出版社称2010年工作为实习期,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约定2010年工作时间视为实习期,且也无相应法律规定,故本院确认黄河音像出版社与马晓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0年4月19日。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黄河音像出版社于2016年11月9日向马晓毅发出解除通知,马晓毅也认可11月9日之后仅去黄河音像出版社两次办理相关手续,故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包含解除事由是否合法和解除程序是否合法。马晓毅作为新闻媒体相关工作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导社会舆论、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等作用,其思想意识、价值观等会直接或间接反映到工作中,其应当遵守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行业相关管理办法,并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如有违反,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庭审中,虽然黄河音像出版社提交微信朋友圈截图欲证明马晓毅存在言论不当,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马晓毅并不认可微信截屏内容系其本人所发,且经法庭当庭核对马晓毅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并未发现黄河音像出版社提交的微信截屏内容,黄河音像出版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截屏内容系被马晓毅删除,黄河音像出版社提交的微信截屏不能证明截屏内容确系马晓毅发布或评论,仅根据马晓毅认可的其发布的三篇内容并不能确认马晓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故黄河音像出版社解除与马晓毅劳动关系的事由不合法,即便解除程序合法,也应当向马晓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马晓毅对仲裁查明的工资数额有异议,并自认离职前月工资为3900元左右,因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系马晓毅提出,故本院根据马晓毅本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确认黄河音像出版社向马晓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4600元(3900元/月×7个月×2倍)。马晓毅要求黄河音像出版社按照调黄河传媒集团确定的增资方案向其补发2016年1月至离职前的增资76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900元,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是黄河音像出版社,其工资调整应当以黄河音像出版社调资方案为准,根据黄河出版集团批准的黄河音像出版社的增资方案,可以确认黄河音像出版社增资开始执行的时间为2017年1月份,故对于马晓毅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马晓毅要求黄河音像出版社为其发放采暖补贴5266元,因黄河音像出版社同意向其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马晓毅要求黄河音像出版社支付2016年度奖金20000元,因年度奖金系属于黄河音像出版社根据黄河传媒集团及其自己的规章制度及年度考核确定是否给予发放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管理,并无强制法律规定,黄河音像出版社根据出版社规定确定马晓毅2016年度考核不合格也属于其自主管理员工的范围,故对马晓毅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黄河音像出版社要求马晓毅退还2016年11月多领取的工资,并退还其为马晓毅缴纳的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因黄河音像出版社系2016年11月9日解除了与马晓毅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向马晓毅多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系由其未及时履行办理停保手续及工资的正常核算导致,过错并不在马晓毅,故对黄河音像出版社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晓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600元及2016年度采暖费5266元;二、驳回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马晓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宁夏黄河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秀利人民陪审员  刘长兴人民陪审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