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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余川镇龟山村。法定代表人於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华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3195.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走访、调查:该公司己歇业,无人打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证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认同。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供其他执行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武穴市健源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是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18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光汉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