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雪晶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5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汇一城4号楼20楼2001-2012房。负责人:何倩义。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富泉,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晶,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丁蓓,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润珊,广东德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上诉人张雪晶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张雪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00000元(税前);二、驳回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由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负担5元,由张雪晶负担5元。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无需支付张雪晶2015年年终奖;二、本案诉讼费由张雪晶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不是基础性工资,也没有强制发放的法律规定,它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一个手段,如何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体现,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提交离职确认函记载的“并结清劳资关系”,结合张雪晶提交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实际已结清张雪晶在离职前的工资。张雪晶先是确认,后又提出要求年终奖,明显违反民法之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关于发放分公司及营业部2015年度奖金的通知》规定,如何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放范围,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是可以自主决定。尤其是薪资已经结清的离职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发或不发。鉴于张雪晶业绩差且连续三年考评均为末等。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二、张雪晶已离职,不属于年终奖发放的员工范围,且离职时已经结清全部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存在拖欠工资没有依据。张雪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支付张雪晶2015年年终奖200000元(税后)。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应向张雪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2000000元(税后)。具体发放奖金的明细为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掌握,张雪晶无法获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不提交就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持有方仍有提交质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任何证据均需经质证后才可作为裁判依据,且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只是不得公开开庭出示。本案中,根据同工同酬原则,2015年度年终奖明细是直接唯一体现年终奖具体金额的关键证据,若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不提供,法院也没有依职权调查,则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酌定年终奖金额的依据错误。首先,将员工KPI等级作为酌定的依据错误。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提交的2015年度绩效表明显与2013、2014年度绩效表格格式不符,2013、2014年度绩效表系从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考核系统中导出,2015年度绩效表格式简单,类似壹份excel表格,通过这一份格式明显不符的绩效表区认定张雪晶的考核等级明显不合理。且张雪晶也不确认。事实上,张雪晶于2013年8月开始休产假至2014年2月返岗,产假休假造成张雪晶2013、2014年度绩效考核偏低的因素之一。同时,较与张雪晶同岗位、同级别的投资顾问而言,张雪晶被分配管理客户总资产,客户数量仅为其他投资顾问的三分之一,这也是影响张雪晶绩效考核偏低的因素。其次,依据张雪晶2014年的年终奖金额作为酌定依据是错误的。因金融行业的业绩、奖金均与当年的行情紧密相关,2015年的金融行情高涨,招商证券的利润更是突破了100亿元。相反,2014年是金融行情低迷,因此根据2014年的而认定不具有参考价值。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与张雪晶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双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是否需支付张雪晶2015年度年终奖,如需支付,则数额是多少。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提交的《关于发放分公司及营业部2015年度奖金的通知》有规定“对于2015年离司人员的奖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根据其2015年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个人绩效进行计算,并由原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其2015年度奖金”,由此可见,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关于张雪晶系自行离职,按照行业惯例离职员工没有年终奖的主张不能成立。且该通知并未规定绩效考核为D的员工不发放年终奖,即便是张雪晶2015年绩效考核被认定为D,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也应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支付张雪晶2015年度年终奖。故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主张无需支付张雪晶2015年度年终奖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雪晶确认的《东莞鸿福员工2015年绩效数据》中其本人的KPI得分在13名员工中排名倒数第二,且张雪晶也承认自己的新增业务偏低,故原审法院综合张雪晶的绩效考核、个人业绩、发放年终奖的“一、要与个人工作业绩及KPI排名紧密挂钩,严禁按照职级平均分配奖金;二、要与个人在团队中的工作表现及工作协同紧密挂钩;三、要考虑所有员工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及已发放收入等因素,予以适当平衡”的三个原则并参考张雪晶2014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而酌定张雪晶2015年度年终奖为税前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雪晶主张其2015年度年终奖为税后200000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招商证券鸿福路营业部、招商证券与张雪晶的上诉理由都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鸿福路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雪晶各负担10元(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钧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