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413号被执行人:罗兴,男,汉族,1987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罗兴罚金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兴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