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潘永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钦,黄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2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永钦,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福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作出(2016)浙100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福林支付借款本金636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3元、执行申请费85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黄福林持有的在温岭市××一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该股权为普通企业股权,无益处置;本院另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机关、金融理财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福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以被执行人黄福林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永钦以被执行人黄福林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且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20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