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教友、单连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教友,单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89号申请人王教友。被申请人单连军申请人王教友与被申请人单连军、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单连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号、鲁G×××××号货车两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赠予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