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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教友、单连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教友,单连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89号申请人王教友。被申请人单连军申请人王教友与被申请人单连军、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的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单连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G×××××号、鲁G×××××号货车两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赠予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宫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