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丹与郑德川、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丹,郑德川,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5257号原告:许丹,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昊,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德川,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张春梅,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漳平市。原告许丹与被告郑德川、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杨鸿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德川、张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德川、张春梅共同偿还许丹借款45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中许丹变更诉讼请求:判令郑德川、张春梅共同偿还许丹借款450000元,并支付从2010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09年10月2日,被告郑德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兹向许丹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借款月利息按千分之二十五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支付。若借款人未按期全部偿还本金的,则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出借人、担保人同意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2016年8月30日,许丹向郑德川要求还款,但郑德川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止,郑德川仅支付许丹利息33000元,其余本息分文不付。郑德川未还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同时郑德川与张春梅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许丹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郑德川、张春梅未作答辩。许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德川、张春梅对许丹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许丹提交的2009年10月2日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录音材料、短信记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情单、存款明细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德川、张春梅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日,被告郑德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主要内容“兹向许丹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借款月利息按千分之二十五计算,借款利息按月支付。若借款人未按期全部偿还本金的,则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则应承担出借人追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法院保全费、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出借人、担保人同意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2016年8月30日,许丹向郑德川要求还款,但郑德川未归还借款本金,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止郑德川仅支付许丹借款利息33000元。本院认为,郑德川与许丹之间的借贷关系具体明确,有许丹提供的借条为证。郑德川与许丹未就本案借款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许丹有权随时要求郑德川还款。郑德川在与张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许丹借款,张春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郑德川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本案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郑德川、张春梅应共同偿还。许丹要求郑德川、张春梅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尚欠借款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郑德川、张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德川、张春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丹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0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0元、减半收取计7950元,由郑德川、张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定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瑜 ( 代)书记员 卢晓青(代)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