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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玉宝与被执行人刘宏、张建成、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宝,刘宏,张建成,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1184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宝。被执行人:刘宏。被执行人:张建成。被执行人: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玉宝与刘宏、张建成、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刘宏、张建成、大连珑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6567.9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