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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伟与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694号原告周伟,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叶海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伟诉被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周伟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