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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强与梅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强,梅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强,男,生于1977年10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梅清勇,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冯强与梅清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清勇因车祸重伤未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郑 飞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