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成与罗仙兵、李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罗仙兵,李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321号原告:刘成,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罗仙兵,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李飒,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诉被告罗仙兵、李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核查,原告所提交的被告信息不明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刘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