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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学文、王学婷与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文,王学婷,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王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02行初42号原告:王学文,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原告:王学婷,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1043+1347。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锦秋,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晓墅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洪亮,该镇镇长。第三人:王月琴,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德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文、王学婷与被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月琴乡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学文、王学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文、王学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文、王学婷撤回对被告安吉县梅溪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月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50元,合计4075元,由原告王学文、王学婷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