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朱宝玉与张建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玉,张建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575号原告:朱宝玉,男,满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瑞生,内蒙古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敏,女,汉族,55岁,住锡林浩特市。原告朱宝玉诉被告张建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宝玉于2017年8月17日以因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玉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朱宝玉负担。审 判 长 李存喜审 判 员 包斯琴人民陪审员 杨宝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刻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