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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某、贾某某、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某,贾某某,向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435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辉明,男,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良支行信贷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文某,女。被告:贾某某,男。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欣,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尧,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某某,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贾某某、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