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347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被申请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肖勇。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勇的银行存款14645637.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以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德维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维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共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勇的银行存款1464563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