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890号原告: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71号。法定代表人:万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旭,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法定代表人:王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玖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