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梁炜健与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炜健,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228号原告:梁炜健,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石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炜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270.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X商品房一套。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7年1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在原告多番催促下,至2017年6月29日才通知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收楼。被告迟延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涉讼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原因是因为政府配套的水电气没有接到土地红线外围,导致涉案项目小区无法通水通电通气,影响项目整体验收,房屋在交付前需验收合格,因为项目迟迟不能达到通水通电通气的条件导致涉讼项目竣工备案推迟,非被告原因所致;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特殊原因,除双方协议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及时予以延期;合同约定政府部门对验收市政配套等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交付商品房,被告可延期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部门应当将水电等配套接驳到土地红线外围,因为在土地出让时,并未将水电接驳到土地外围,导致项目在开发时并不能按照计划接通水电气导致延期,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所存在的涉案项目受市政配套不完善等影响,导致无法正常施工,从而使验收等工作退后。但被告已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将涉讼项目达到标准条件,为避免各方损失的扩大,涉案项目供电工程并非被告建设义务,应由政府建设,被告为了让业主有电可用,被告同意垫资参与供电工程的建设,被告一心一意为业主解决问题,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如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不超过房款5%。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全部都是复印件,即使是真实的,只能证明被告楼宇建设的情况及相关信访答复情况,未能证明涉讼楼宇在交付期限届满前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合同约定被告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情形,本院对其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24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出卖人)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648000元向被告购买佛山市南海区XXX。(第七条)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的,逾期90日之内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第八条第一款)被告应在2017年1月15日前将验收合格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交付原告。(第八条第二款)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或其他相关违约款项。3、X。(第九条)除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涉讼房屋所在楼宇地上部分于2017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被告发出的收楼通知,通知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收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前,但涉讼楼宇地上部分至2017年6月29日才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被告主张因市政水电气配套尚未接到土地红线外围导致被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讼楼宇除水电气配套工程外,其他工程在约定交付时间前已具备交付条件,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涉讼楼宇未具备交付条件符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可延期交楼的情形,本院对被告主张不需承担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楼的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交楼超过90日的应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被告应以原告已付房款为本金从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付的违约金32270.40元(648000元×0.0003×166天)予原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2270.40元予原告梁炜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38元,财产保全费342.70元,合计64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洁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