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秋泉与张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秋泉,张想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951号原告:钟秋泉,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张想法,男,成年,汉族,住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秋泉诉被告张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秋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秋泉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秋泉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秋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秋泉负担。审判员 赖 晓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