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蜀秀纺织有限公司、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刘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蜀秀纺织有限公司,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蜀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勇,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本息5177611.81元、违约金158880.5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尚欠代偿款本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856元。本院在执行中,将本案与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蜀秀纺织有限公司、刘勇、刘强等六案并案执行(案号为2017川11**执614号、615号、616号、617号618号、630号)。执行中,六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井研县马踏镇石泉村六组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冻结了刘勇持有的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四川省蜀秀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查封了四川省蜀秀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四川省康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该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正在整体处置中,被执行人四川意龙纺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刘勇持有的上述二公司的股权并同意四川省蜀秀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017)川1102执616号案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