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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朱良银,钟义存,朱申武,胡青香,凤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75号请执行人:安徽融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江担保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法定代表人:韦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良银,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义存,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良银(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56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钟义存(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朱申武(朱良银之子),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胡青香(系朱申武之妻),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凤为华(系朱良银之妻),女,195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融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城县环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巨龙门业有限公司、朱良银、钟义存、朱申武、胡青香、凤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 平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