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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马金建申请执行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建,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建,男,1979年8月15日生,回族,大学文化,寻甸供销社职工,住寻甸县塘子镇。被执行人:李俊,男,1985年10月15日生,原住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马金建申请执行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29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吉利车一辆,并公布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6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