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炳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璇,陈炳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72号申请人:龚璇,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炳炳,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申请人龚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炳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炳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