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鹏翼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西鹏翼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交口县城。法定代理人:崔利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鹏翼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口县石口乡桥上村。法定代表人:王瑞明,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山西鹏翼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30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