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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滕明与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明,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一原告:滕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东段138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恩,经理。被告:张长恩,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滕明与被告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长恩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明撤回对被告张长恩的起诉。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