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滕明与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明,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594号之一原告:滕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东段138号。法定代表人:张长恩,经理。被告:张长恩,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滕明与被告成武奇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张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长恩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明撤回对被告张长恩的起诉。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淑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