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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3029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公司总经理被告:龙辉,男,汉族。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苟激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