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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丰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梅春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丰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梅春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763号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6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721XR。法定代表人:张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被告:合肥丰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金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90404T。法定代表人:李英。被告:梅春清。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丰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梅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13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人民陪审员  王大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